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已经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授权公告如下:
一、标识图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主体为律动扭转的数字 「70」,取丝路沙漠绿洲之绿、石榴花之红与胡杨林之黄为主色,展现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锦绣山川,红黄绿色渐变交织出璀璨的文化脉络,象征 70 年来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伟大祖国的怀抱中,同心协力、砥砺奋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建设美丽新疆的蓬勃朝气。 「1955—2025」 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标识凸显中华民族精神,反映新疆历史底蕴,营造出喜庆、热烈、祥和的氛围。同时附两款单色标识。
二、使用管理办法
此标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 使用范围
1. 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庆祝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 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的制作。
3. 用于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 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 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6. 用于发行纪念币和纪念邮票、邮封。
(二) 使用要求
1.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 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3. 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 使用管理
1. 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同时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
3. 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庆祝活动标识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治
摘自: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tzgg/202509/e16420811f5d4f6abefd9fbfa559aa82.shtml